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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痕类

某日,张某向区检察院申诉,很委屈地陈述,声称自己从没向李某借过钱,“借条”上的签名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,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,要求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。

鉴定人在检验“借条”上的签名笔迹时,发现签名字迹写的根本无法辨认确定是什么字,与张某的样本签名写的完全不一样,无法比对检验。为了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,搞清“借条”证据的真实性,鉴定人要求张某补充书写“借款人”、“xxxx年x月x日”的样本字迹。当将这些样本字迹与“借条”上的“借款人”、“xxxx年x月x日”字迹比对后,发现这些笔迹有点接近但又不太一样。随后用“点线法”技术对这些笔迹进行辅助检验,检验后发现,张某写的这些样本字迹与“借条”上的“借款人”、“xxxx年x月x日”字迹在文字结构关系均相同,确定“借条”上的“借款人”、“xxxx年x月x日”字迹是张某本人所写。

当案件承办人把鉴定结果告诉了张某并通知其到检察院取鉴定书时,张某作了回避,委托了律师代取鉴定书,并没有异议地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了字。正确的鉴定结果为维护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了证据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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